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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培根 Oct 25, 2009 02:19:30 pm http://merdekareview.com/news/n/11168.html
编按:2009年10月25日(星期日)柔佛州人民之友工委会纪念成立八周年(2001-2009),举办讲座会,邀请资深律师杨培根主讲“警察扣留期间死亡事件”,这是杨培根的讲稿,分(上)、(下)刊出。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和不人道待遇公约》任择书
2002年12月18日,联合国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和不人道待遇公约》任择书(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UN 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and Unusual Treatment,简称《禁止酷刑公约》)。
“任择书”是联合国的特殊机制,其主要目的是规定:签署择书的国家,必须允许国际的和本国的人权专家们检查国内的扣留犯的扣留条件,以及他们所遭受的待遇。人权专家们还可向相关国家建议,改善扣留者的待遇,以符合《禁止酷刑公约》及人道主义。
表决任择书——马来西亚弃权
2002年,“《禁止酷刑公约》任择书”在联合国付诸表决时,结果情形如下:127个国家表示支持,42个国家表示弃权,四个国家表示反对。
马来西亚竟然是42个弃权国家之一,不投票支持任择书。我国不投票“背书”“任择书”,意味着我国不欢迎联合国和我国人权专家到我国来,检验扣留所(或扣留营)内扣留者的扣留条件,以及扣留者是否遭受到恶劣的待遇。
马来西亚弃权不投票,类似“此地无银三百两”的作法,不得不让人作出一个结论,那就是,我国不准备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的准则来维护我国人民的基本人权。
亚洲人权委员会:我国人权差劲
针对我国所持的立场,亚洲人权委员会指出,那是不会令人感到意外的。他们举出的理由是:长期以来,马来西亚警察在逮捕嫌犯或对证人进行盘问等调查工作时,经常对他们施以一般国家所不能容忍的暴力行为。亚洲人权委员会是经过仔细调查后,才对我国作出不利的评价。(见亚洲人权委员会近年来对马来西亚所做的人权报告)
“亚洲人权委员会”也指出了下列几点:
一、《联邦宪法》虽保障聘请辩护律师权利,但警方却自认为有权拒绝律师会见嫌犯,因为我国《宪法》没写明会见律师的时间。亚洲人权委员会认为,警方这项绝对权力是不合理的。
二、许多嫌犯家境贫困,又没受过多少教育,又无法“拉关系”和警方搞好关系,以避免不受折磨。
三、我国警方人员举止粗暴、贪污、使用暴力、采用高压手段的事件,时有所闻。警方人员权力似为超然于法律,不根据法律行事;有时只靠“怀疑”就“先拘捕,后调查”,正常的程序应该是“先调查,才拘捕”。
四、以警察扣留期间死亡案件来说,警方经常提出的理由是:嫌犯死于“自杀”、“心脏病忽发”、“胃溃疡”或“自然死亡”等。
五、当局提控违纪的警方人员时,所提出的控状总是“避重就轻”。有时,当局只提控低级警方人员,不提控高级警官。亚洲人权委员会举出了一个例子:轰动一时的“李月良死亡案件”。在此案中,死因调查庭确认:有11名警官,包括高级警长涉及此案。但是,结果只有两名低级警方人员被提控。
上述这段文字,引述自亚洲人权委员会最近发表的一份关于马来西亚人权报告书。
我国扣留所死亡人数没准确数据
我国监狱和扣留所死亡人数究竟有多少,似乎无法找到准确答案。官方数据和民间数据相差其远。下面举出一些例子:
(1)2009年7月23日,马来西亚人民之声发表了最新的《2008年人权报告》,显示的数据如下:2003年至2007年(四年内)的全国死亡人数为1535人,2008年(一年内)监牢死亡人数为255人,警察扣留所死亡人数为13人。
(2)2009年3月间,民主行动党国会议员刘镇东在国会向内政部长所获取的答案是:1999年至2009年(10年)监狱、改造所、非法劳工扣留所死亡人数为2571人,医院就医期间死亡人数(总死亡人数的98.7%)为2536人,送医院途中死亡人数为22人,监牢内死亡人数为13人。
人民之声最新的《2008年人权报告》
马来西亚人民之声每年都发表一份关于我国公民与政治权利的《人权报告》。根据马来西亚人民之声最新的一份《2008年人权报告》,在2008年,内政部长发表了警察扣留期间,嫌犯或犯人死亡的统计数据。(上面已谈过)
据内政部长还透露,2000年至2006年期间,共有108人于警察扣留期间死亡。在2000年至2007年间,柔佛州新邦令金扣留中心有95人死亡。
警方践踏人权由来已久
早在13年前(1996年),非政府组织发表了我国第一份《人权报告》,就提到了我国警察扣留期间屡屡发生扣留者离奇死亡的事件。(这是继1994年《马来西亚人权宪章》出台后,所发表的报告)
1991年7月18日,国会透露的官方数据如下:1980年至1990年(10年内)扣留者死亡人数为151名。
从上述官方和民间数据看来,不容易看出我国警察扣留期间(in police custody)死亡人数,以及扣留所死亡(deaths in lockups)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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