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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17 12:3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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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手网
抨巫统领袖没道德理由谈回教法 安华:还不是时候落实回教刑事法
16/04/2014 15:50
国会反对党领袖安华今日炮轰巫统领袖根本没有道德理由插手回教刑事法的课题,并提醒民联领袖中了国阵的离间计。
“巫统领袖根本没有道德理由去讨论回教刑法,因为他们鼓励赌博丶涉及贪污及滥权。”
吉兰丹州巫统早前表明会支持丹州政府提呈的回教刑事法私人法案,以在州内落实回教法。
当询及他个人对回教刑事法的立场时,安华表示,身为一名穆斯林必须对回教法及上苍有信心。
不过,他认为大马目前仍确乏落实回教刑事法的先决条件,即体制公正不阿丶摆脱贪污腐败问题及司法体制不会受到掌权者操弄。
“回教法是公平及平等的法律,但是在落实前我们必须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完善的执行回教刑事法。但很显然的,我们还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针对伊斯兰党执意要在丹州落实回教刑事法的课题,他指出,这项课题必须从个案的角度来看待。
他说,伊党早在1993年就已经提出要在丹州落实回教刑事法,不过,当时受到时任首相马哈迪的强烈反对而作罢,而当时民联尚未成立。
他指出,民联于2011年9月26日的会议上,认可伊党一直以来对回教刑事法做出的斗争。同时也尊重民主行动党反对回教刑事法的立场。
伊刑事法戳破民联“中庸”面具 刘开强:伊党已经无法被压制
17/04/2014 11:28
民政党全国组织秘书刘开强表示,伊斯兰党不顾国情及人民意愿再度欲向国会提呈允许吉兰丹推行伊斯兰刑事法,已立马戳破民联素来对外塑造的“中庸”虚假形象,而身为“盟友”的行动党与公正党,明显压不住月亮的张狂。
他指出,从伊党重新提出要在丹州推行伊斯兰刑事法,根本无把火箭和蓝眼放在眼里,而伊斯兰党从来就死心不息,想尽办法推行伊斯兰刑事法,甚至,该党主席哈迪阿旺公开直指民联三党间未曾有过阻止伊党落实该法的协议,单从这点就可看出,民联的结合,只是一群乌合之众为了套取政治利益。
也是民政党直辖区主席他披露,行动党及公正党不断强调这是伊党的个人立场,不是民联的共同政策,这明显的就是火箭与蓝眼在推搪自说;过了这些年,民联仍然不能把此课题变成“共同政策”,而行动党与公正党,唯一的处理方法,就是尽可能把这个牵动国人神经线的敏感问题“扫在地毯下”,能不提就不提。
“到了今天,火箭与蓝眼在这项课题上依然是如此暧昧与不明确,这岂不是在睁眼说瞎话,为了选票而欺骗选民?作为盟友及人多势众的行动党,应该用实际行动向国人证明该党的立场,明确表达坚决反对伊斯兰刑事法。”
刘开强表明,伊斯兰刑事法抵触了联邦宪法,也不为多元种族社会体系的世俗国情所允许,这项刑事法不仅是老土过时兼走向极端,更会严重影响非穆斯林群体,最终或导致国民团结精神瓦解,走向分裂。
他认为,民联从3.08大选成立至今,三党在许多课题及政策上貌不合也神离,许多课题甚至闹内讧,单单是一个伊斯兰刑事法,搞到今天依然搞不出一个所以然来,可见民联的“联盟共识”只是挂在嘴边嚷嚷的政治秀而已。
斥民联无法阻止伊党呈伊法 刘振国讥讽安华是纸板领袖
17/04/2014 11:23
马华联邦直辖区宣传局主任刘振国表示,如果身为反对党国会领袖的安华也无法阻止伊斯兰党向国会提呈私人法案,很明显安华只是一名有名无实的“纸板领袖”,自称民联首相也只是自己说自己爽。
他指出,假设民联目前是国家的政府,就连是否在国会提呈一个法案也无法找到共识,这个政府要如何治理国家?
“民联自家事都解决不了,现在还要盟党寻求外人的合作,来对抗自己的盟党,这不是笑话吗?”
他披露,侭管行动党多次言之凿凿的说可以制衡伊斯兰党,但目前的情况只能证明行动党是被牵制的那个,而不是在制冲别人。
他说:“因为行动党的煽动与扭曲,让伊斯兰党认为非穆斯林,特别是华裔对他们的支持是理所当然,如今伊斯兰党不理华社的反对,坚决提呈法案,行动党应该负上全责。”
他揶揄,行动党有38名国会议员、公正党有30人,而伊斯兰党只有21人,如今行动党却控制不了伊党,反被牵制。
他抨击,这正是所谓的养虎为患,行动党如今不只是自己面对被反噬的结果,甚至要全国华裔一起面对。
刘振国挑战安华,对伊斯兰党准备向国会提呈私人法案,以在吉兰丹州落实伊斯兰刑事法一事,做出表态。
“民联三党曾在505大选前,声称针对伊斯兰刑事法已有共识,其实只是将问题扫进地毯下,同时也将自己的头埋入泥土下,直到如今,才再也躲不了了。”
他揶揄,公正党和行动党为了自己的利益及政治利益,不惜美化伊党、欺骗选民、矇骗和出卖我国所有的非穆斯林;如今伊党的真面目与狐狸尾巴露出来了,公正党与行动党也只能向外人求助。
他说:“哈迪哈旺曾于1999年,欲在国会通过伊斯兰刑事法,唯遭到当时马华多名国会议员的反对,使得议案不被通过。”
促请朝野共同通过修改联邦宪法 朱伟胜:结束回教民事法庭争议
17/04/2014 11:14
马青法律局促请政府和我国的国会议员刻不容缓的修改联邦宪法,以结束回教法庭和民事法庭之间争议。
马青法律局主任朱伟胜指出,回教法庭与民事法庭之间的权限问题在国内一直悬而未决,而最近发生的兴都教徒蒂芭孩子被已改教前夫绑架的事件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也不是单独的个案,还有许多类似的个案,包括 M. 英迪拉甘希、 S. 沙玛拉和 R. 苏巴斯尼。
他披露,导致问题不断重现的原因于在联邦宪法在1988年修正后的第121(1)和121(1A)条文存在的灰色地带,有关修正删除了“联邦司法权力赋予两个高庭”这句话,同时加插新的121(1A)条文。如今,在联邦宪法 121(1) 条文的全文如下:
必须设立两个具有同等司法权与地位之高等法院—
(a) 一在马来亚各州,称为马来亚高等法院,其主要注册处必须设在吉隆坡;和
(b)一在沙巴州及砂拉越州,称为沙巴及砂拉越高等法院,其主要注册处必须设在沙巴州及砂拉越州,地点由国家元首决定;
(c) (已废除),及依据联邦法律规定设立之初级法庭;而高等法院及初级法庭必须具有由联邦法律授予之司法权及权力。
新增的 121(1A) 条文如下:
第(1)条款所指各法庭对宗教法庭所管辖之事务无司法权。
朱伟胜也提到,万一涉及个人的案件,例 如离婚案,双方如果是穆斯林就不会发生问题,因为显然就是回教法庭的司法权限,民事法庭不能介入。
“不过,问题的产生在于当非穆斯林配偶,单方面改教成为穆斯林后,另一半不是穆斯林,这样的案件就涉及个人法律,然而我们的联邦宪法却没有清楚阐明这是属于民事法庭或是回教法庭的权限。”
朱伟胜表明,这类司法冲突应在国会通过修宪解决。朝野议员应放弃政治成见共同促成此事,以避免未来会有更多类似的争议发生。
他强调,在修改宪法时,必须有果效,赋予民事法庭权力解决婚姻上的争端,因为有关的婚姻是在民事法之下完成,因此应该受民事法的监守。再者,当婚姻一方配偶改教,根本没有基础在回教法庭解决争议。
与此同时,回教法庭也没有司法权力这样做,以及不能这样做,因为他们没有权力决定非穆斯林的利益。
光华日报
伊斯兰党制造宪法危机(下)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晚上八时三十八分
文:郑明炎
马来西亚的最高法律绝对是联邦宪法!除非人民不再爱惜及捍卫宪法,任由不负责任的政治投机份子和宗教极端狂热份子的任意摧残和修改。像民联内的伊斯兰党,一次又一次的尝试及提出修改联邦宪法以实现伊斯兰断肢法和伊斯兰神权国,是绝对要不得的。这样会带动任意修改联邦宪法的恶习,渐渐鼓励蛀蚀联邦宪法根基和宗教信仰自由。
马来西亚的国度是依据在独立时由英国和我国的独立先贤(巫统、马华及国大党)所制定的联邦宪法为依归。再者,1956年民事法律(Civil Law Act 1956)的第三及第五条款清楚承认及引用英国的普通法(common law)。马来西法庭制度,即刑事和民事法庭所采用的法律以及法庭的最基本法则,即法律遵循先例法则(stare decision or binding precedent)也是英国普通法。在Che Omar bin Che Soh v Public Prosecutor (1988)判决书内, 当时的马来西亚最高法院裁决,联邦宪法第1章第3(1)条的伊斯兰教是和仪式与庆典有关,然而,治理马来西亚的法律是世俗法律。当然,在马来西亚,掌管伊斯兰法及伊斯兰家庭法的伊斯兰法庭,也是在联邦宪法第9章第121(1A)条款下成立的。
最有趣的是如果马来西亚已是伊斯兰神权国,那么伊斯兰党何必,也不需要一而再,再而三的要在国会提议修改联邦宪法和联邦法律来成立伊斯兰神权国,以及在吉兰丹州执行伊斯兰断肢法了。
无论如何,必须强调的是,联邦宪法是可以在国会被修改。然而,马来西亚的国会和伊朗神权国的国会是有分别的。在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制定在政府内三权鼎立,即国会、内阁及法庭平等地位而互相制衡。在伊斯兰神权国度的伊朗,在国会之上还有伊斯兰长老会拥有终极否决权,包括否决该国国会决定的权力。
是世俗国或是伊斯兰神权国,何必争执,也不必置疑。问题在于,马来西亚国民,尤其是非伊斯兰教徒社会,是否要捍卫已奉行了57年的宗教信仰自由,全力确保联邦宪法的完整性,还是要选择放弃宗教信仰自由呢?当然,如果伊斯兰党在国会提出断肢法,那么,在马来西亚国会民主制度下,这还是要在国会内的人民代议士去决定。任何的结果,对于联邦宪法根基和宗教信仰自由,绝对是一项不必要的风险、挑战和威胁。在伊斯兰法律,穆斯林是不被允许反对伊斯兰教义的。在马来西亚,民联内的伊斯兰党以及国阵内的巫统都信奉伊斯兰教。同样的,民联的人民公正党以及火箭亦有信奉伊斯兰教的。这是马来西亚多元国民社会的事实及现实。
侵蚀宪法根基
已奉行了57年宗教信仰自由的马来西亚国民需不需要面对民联内的伊斯兰党所引发的修宪风险呢?只要伊斯兰党在国会提出修改联邦宪法以便成立伊斯兰神权国或者修改联邦法律以便在吉兰丹州执行伊斯兰断肢法,那么联邦宪法的根基以及其保障的宗教信仰自由将会面临很大程度上的风险,宪法根基会逐渐被侵蚀。如果没有投机政客,马来西亚国民就不必面对类似的修宪风险。再想想,如果民联内的伊斯兰党成功修宪而实行伊斯兰断肢法,那么,这就会成为日后投机政客的先例,一而再,再而三地在国会任意提出修宪,不顾有否侵蚀联邦宪法根基,只要可以达到其政治议程。那么,联邦宪法就一直会受到被任意修改的命运和阴影。
在1992年,伊斯兰党执政吉兰丹州政府时所制定的反跳槽法律,被当时的马来西亚最高法院裁定为违反联邦宪法而无效作废(Kelantan State Legilative Assembly v. Nordin Saleh)。同样的,在1992年,伊斯兰党也提出了惊震马来西亚多元国民社会的伊斯兰国概念。1992年在政治上蠢蠢欲动的伊斯兰党,作出了以上违反和侵蚀联邦宪法根基的举动。不过,伊斯兰党在1995年马来西亚全国大选后沉静下来,一直到2008年。原因是伊斯兰党在1995年全国大选只赢取192个国会议席中的区区7个国会议席。
在2008年3月8日,民联从来没想到会攻破国阵在国会的2/3多数席。民联同时执政雪兰莪、槟城、吉兰丹、吉打州。除了吉打州,民联是以2/3多数席在其中3个州属执政。在2013年5月5日 ,民联成功阻止国阵在国会重新赢得2/3多数席,而继续以超出2/3多数席执政槟城、雪兰莪和吉兰丹州政府。
另者,在2008年后,火箭明确知道,1992年吉兰丹反跳槽法律是违宪的,但还是在槟城州议会通过违宪的反跳槽法律,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也不顾马来西亚国民依靠联邦宪法的根基和精神的重要性。
政治人物在其政治斗争中,不要投机。身为全国或州级政治领袖,不应该自私地只为个人或个别政党的利益,而罔顾国家、国民的前途、社会和谐安定,以及自国家独立以来作为社会和谐、国民团结、国泰民安的最高法律基础的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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